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作了进一步优化。
新政策突破了原有地域限制,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扩大至全国,进一步强化了家庭互助功能。
根据通知,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为职工医保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的建立或解除均由双方自愿进行,参保人医保关系发生变动时,相应共济关系自动解除。此外,一名参保人可与多名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
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缴纳被共济人的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在共济额度范围内,提供共济的一方将暂不能使用该部分个人账户资金。若共济关系解除,未使用的共济额度将返还至共济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