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优酷公司诉称,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乐视视频”APP、“乐视视频”PC客户端以及乐视网,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被告运营的“乐视视频”APP、“乐视视频”PC客户端以及乐视网的用户数量巨大,仅“乐视视频”APP在国内应用市场的下载量就高达3亿次。

优酷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分流了本应属于原告的流量,侵权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作品系综艺节目,时效性较强,被告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作品首播一年之后,此时涉案作品的非首播期许可使用费标准和用户观看、下载数量应当处于递减状态。原、被告签订的《电视作品网络合作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并在原告发送《律师函》通知下架后,继续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下载服务,持续时间长达一年,主观恶意明显。以及被告通过多端口提供涉案作品,传播范围较广。

最终,法院判决乐视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元。